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Plas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ZP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是浙江省塑料行业(包括塑料原辅材料、塑料制品、改性塑料、塑料机械、塑料模具等生产、贸易企业)及与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配合政府部门对浙江省塑料行业进行行业管理,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引导并促进塑料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本协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组织制订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协调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经济技术合作、原材料供应、利用外资、技术引进中的有关问题,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协调行业内价格,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行业发展决策,研究本行业发展趋势,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为政府部门制订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参与行业生产经营和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
(四)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质量管理和标准化工作,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推进实施品牌战略,提升行业产品质量水平;
(五)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受政府部门委托,配合、协助进行行业管理活动;完成政府部门赋予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七)广泛组织行业内外、国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国内外考察等活动,举办行业展(博)览会,提升行业影响力;
(八)开展经济和技术咨询活动;收集、提供国内外科技、经济信息,为行业服务;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组织相关业务知识培训、行业评比,推动企业技术和管理素质的提高;
(九)在本省范围内进行跨地区、跨行业的强强联合,以促进全省塑料行业的发展;
(十)接受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塑料加工、贸易(包括塑料原辅材料、塑料制品、改性塑料、塑料机械、塑料模具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及与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本协会网站和有关会议上发表文章或作有关报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本单位生产情况,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和其它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信息资料和经验材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协会名誉,不进行有损于本协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会费或三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对会员单位和个人的表彰与奖励;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均为单位职务,必须是本会会员单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必须由被选为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委托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法人代表(或由法人委托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变更时,必须由单位出具资质证明后,由新任法人代表(或由法人委托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接任其在协会中的任职。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按自愿的原则对协会提供一定的捐助;
(九)秘书长必须有五年以上本行业的管理经历,熟悉本行业的生产技术,有一定的组织和工作能力,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中级以上经济、技术人员来担任。秘书长为当然理事和当然常务理事。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签发秘书处的工作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监事会),监事会每届五年,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等理事以上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有关建议;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等理事以上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开展的业务活动有损本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会员单位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规定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协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超过上一年度杭州市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及党建领导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二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9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