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经协会四届二次理事会、2009年度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以下称协会)是浙江省塑料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加入的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协会向会员单位收取的会费是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交纳会费是协会每个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参照国内相关社团组织的做法,结合浙江省塑料行业和协会的具体情况,制订《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以下称《办法》)。
第三条 按照《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凡协会会员单位均须按《办法》规定,按期足额交纳会费。
第四条 《办法》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条 经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协会会费收取标准的决议,报送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政厅、财政厅备案。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六条 按会员单位的性质及在协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实行级差会费收取制度。
(一)个人会员:200元/年;
(二)会员单位: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15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2500元;
(五)副会长单位: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3000元;
(六)会长单位: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0元以上。
第七条 会员单位当年发生经营亏损,或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足额交纳会费时,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会费的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缓交、减交、免交当年会费。
第八条 本省市、县级塑料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在本协会中任职的免交会费。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九条 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按照协会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以及协会正常运行的支出。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条 协会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浙江省财政厅(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二条 协会会费由协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每年6月15日前,会员单位将应交会费,通过银行或邮局汇寄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协会每年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协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会员单位有权拒绝交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