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事项的通告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浙江省宁波市 甬政发[2020]2号,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
正 文
1、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党中央作出了进一步的防控部署,我省各级党委政府也布置了更加严格全面的防控措施。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将疫情期间有关办税缴费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办税缴费渠道 您在需要办理涉税缴费业务时,可选择下列渠道办理:
(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
1.登录网址: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
2.开放时间:24小时开放
(二)“浙江税务”手机APP
1.下载二维码:
2.开放时间:24小时开放
(三)“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
1.在微信公众号中搜索“浙江税务”,点击关注即可
2.开放时间:24小时开放
(四)浙江政务服务网
1.登录网址:http://www.zjzwfw.gov.cn
2.开放时间:24小时开放
(五)“浙里办”APP
1.下载二维码:
2.开放时间:24小时开放
(六)实体办税服务场所
为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全省各办税服务场所(除入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办税服务场所按照当地政务服务中心规定执行外)自2020年2月3日(农历正月初十)起,暂停现场办理业务,只接受特殊业务的预约办理。现场业务办理恢复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告,敬请关注。
二、办税缴费方式
(一)为了您的健康,在疫情防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涉税事、网上办,非必 须、不到厅,非急事、延后办,大厅办、先预约”。您可以通过“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仔细阅读《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 冠状病毒 提倡网上办税缴费的服务提示》,最大限度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税务”手 机APP等“非接触式”途径办税缴费,我们将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各涉税事项的具体办理方式您可通过登录“ 浙江省税务局 门户网站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首页下载《办税指南2020年1月版》查看,详细的电子 税务局操作说明可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操作规程】点击相应事项查阅。常用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可参阅附件。
三、涉税咨询
如您需要咨询办税缴费相关问题,可通过以下渠道办理:
(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
咨询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在线交互】-【智能机器人客服】-点击进入。
(二)“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
咨询路径一:登录“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微服务】-【智能咨询】进入。
咨询路径二:登录“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互动】-【纳税咨询】进入。
(三)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您可以登录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咨询,智能客服“税小蜜”将为您提供 24 小时不间断服务,并同时为您提供个性化人工咨询解答。未下载、未激活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的纳税 人可下载激活后查看。
1.下载激活钉钉(如原已注册激活钉钉,可跳过此步)
(1)手机扫一扫二维码,下载钉钉客户端;
(2)打开图标,点击新用户注册,根据提示输入手机号、验证码,并自主设置密码。
2.加入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
(1)扫描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二维码;
(2)填写手机号码、验证码等信息;
(3)点击申请进入;
(4)根据主管税务机关选择相对应的平台。
3.咨询路径:登录“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 -【税小蜜咨询】进入。
(四)咨询电话
1.涉税(费)业务咨询电话:
(1)浙江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各地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服务咨询电话。
2.技术服务部门电话:
(1)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4008012366;
(2)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操作问题:航天信息:95113,百旺金赋:4006122366或4006112366;
(3)个人所得税客户端系统操作问题:4007112366;
(4)互联网便捷退税企业端操作问题:4001555110。
四、办税缴费预约
(一)预约流程
1.进行线上预约:如您有涉税业务必须至办税服务场所现场办理,除特殊紧急情况外,请至少提前一天预约。您可通过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的线上渠道进行咨询预约,并预留办税缴费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然后按照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业务办理完毕后,请尽快离开,减少在场所停留时间。未事先预约的,现场不予受理。
无论选择何种线上预约渠道,请确保您填写的联系电话正确且保持畅通,等候税务机关 与您确认相关事宜。
2.做好实地办理前的准备:请已完成线上预约申请并得到税务机关来电确认现场办理的纳税人、缴费人,提前检查携带资料是否齐全,自觉、正确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主动配合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和体温检测,尽量减少在办税服务现场的滞留时间。请符合防疫要求的人员前来办理,否则一律劝返,既为自己负责,也为他人负责,请您予以理解配 合。
(二)预约渠道
1.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
操作路径一:登录“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 -【我的应用】-【预约大厅业务】进入,根据要求填写实地办理预约表,并点击“提交”,完成预约。
操作路径二:全省税务系统在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投放预约办税二维码,您可以通过扫描对应地区的二维码进行涉税(费)业务实地办理的预约。
2.浙江省电子税务局
(1)操作路径: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预约办税】-【办理预约】-点击“在线办理”进入。
(2)操作步骤:表单填写→表单提交→信息反馈 第一步(表单填写):根据预约服务事项类型,分别选择税政政策辅导、资格认定辅导、建账建制辅导、领购发票、上门预约办税等内容,并选择预约时间及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
第二步(表单提交):预约办税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完成预约,税务人员会根据提交的“预约办税申请单”及时进行回复。
第三步(信息反馈):您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预约办税申请流转情况。
五、纳税申报期限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如果您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及其他受疫情影响暂停交通的地区,无法按时 办理相关涉税(费)业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请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办理,路径: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附件:
常用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流程
一、常见涉税业务 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用申报、缴税、发票代开、完税证明开具和其它涉税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详情请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地址: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
(一)网上领用发票
路径:首页——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
选择“申请类型”为“发票验旧领新”后点击“生成验旧信息”,选择“发票领用”渠道为“邮寄”,勾选需领用发票名称,填写相关信息,完成申请。
(二)网上办理发票代开
路径:首页——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业务(自然人登录菜单)——专用发票代开(代征附加税)/普通发票代开(代征附加税)/普通发票代开(自然人登录菜单)自然人可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未申请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代开信息填写好,点击提交后,选择“邮寄方式取票”,请您将邮寄信息里面的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邮编、地址等信息填写正确。发票可以通过EMS寄出,无需上门领取。
您也可以选择代开电子普通发票,只需输入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即可接收电子普通发票信息,无需等待。
(三)完税证明查询打印
企业完税证明查询及打印路径:首页——我要办税——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选择打印格式“明细”或者“汇总”后,可以按照“所属期”或“缴款时间”选择税款期间,点击“查询完税信息”验证税款信息无误后,点击“开具打印证明”。自然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查询及打印 路径:首页——我要办税——个税业务——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可开具2019年1月1日前完税证明。)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
路径:首页——我要办税——个性服务——跨区域涉税事项综合管理(首页——套餐业务——跨区域涉税事项综合管理) 在浙江省内存在跨区域涉税事项的企业可通过该模块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登记”、“跨区域建筑服务预缴”、“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缴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时,请准确填选“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式”;办理预缴业务和反馈业务时,请注意选择正确 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编号。
(五)退税办理
误收多缴退税
路径:首页——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误收多缴退抵税 请正确选择需要退税的“税种”、“品目名称”、“税款所属期起”和“税款所属期止”,根据上述信息,选择需要退税的“税票号码”,核对“实缴金额”,填写“退税金额”;根据实际,上传附 列资料。比如,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在申请退税时予以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资料,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退(抵)税申请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进行提交。汇算清缴结算清缴退税 路径:首页——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入库减免退税。
路径:首页——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入库减免退抵税进入退(抵)税申请模块后填写正确“申请人名称”并正确选择相应“抵退税金类型”及“抵 退税费金原因类型”。
(六)三方协议签订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路径: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选择类型为“新增”、“变更”或“删除”,根据纳税人银行开户情况填写相关信息,选择联系人信息后点击“提交”。
网签三方协议
路径: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网签三方协议(或者存款账户跳转)点击增加,选择纳税人已有的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确认选择,获取三方协议号后提交,选择对应账户信息进行验证。
提醒:【工商银行、省农信社、金华银行、台州银行、邮储银行、民泰银行、温州银行、浙商银行、湖州银行、绍兴银行、平安银行、泰隆银行、杭州联合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南京银行、稠州银行、北京银行、杭州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农业银行、嘉兴银行、恒丰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宁波银行】已与我局开通网上电子三方协议验证功能,缴税账户在以上银行 的纳税人,可根据提示在网上自助进行银税验证,无须再去开户行营业部进行柜台验证,开 户在其他银行的纳税人,仍需下载打印纸质协议书,并至开户行营业网点柜台办理验证。
(七)票种核定
普通发票增量
路径:首页--我要办税--发票使用--普通发票核定调整 选择需要增加的“发票种类名称”,发票票种核定操作类型选择“修改”根据实际需要使用的情况填写对应的领票数量,选择联系人信息,点击“提交”。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
路径:首页--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调整。
(八)实名采集
路径: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实名采集
填写信息,确认后点击“下一步”,打开支付宝扫一扫进行认证,扫码成功后进行人脸扫 描实名认证,通过后出现“认证成功”的提示,手机认证成功后,返回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点击下一步,提示采集成功。
二、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
如果您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请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或个人所得税 APP 办理。
如果您需要了解本人2019年度及以后的收入或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请登录个人所得 税APP进行查询。
三、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
如您(属于自然人)需要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社保缴费业务,可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纳”功能模块】、支付宝(搜索“浙江税务社保缴费”功能模块)在线办理缴费业务。
如您(属于单位)需要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请您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四、车辆购置税申报路径:请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办税—车辆购置税)或支付宝APP(城市服务—政务—浙江税务—单位纳税人—车辆购置税),进行申报。(自然人、企业均可通过 上述路径办理)
五、逾期申报简易处罚
(一)常规申报 增加前置校验,查询纳税人有无“已处罚未缴款”的逾期申报处罚。如有,提示纳税人先完成罚款缴纳,再做常规申报。
(二)逾期申报
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逾期申报
功能介绍:本模块可处理属期2019年及以后的电子税务局支持的税费种的逾期申报。(目前不支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逾期申报,个税代扣代缴逾期申报在原客户端渠道进行。)
操作说明:
1.在前台或者电子税务局“简易程序处罚”完结相应属期违法行为处理后,可在本模块进 行相应属期税费种的逾期申报;
2.如未进行违法行为处理,点击相应逾期申报表,提示要先进行处理。点击【确定】,跳 转电子税务局“简易程序处罚”模块。
(三)简易程序处罚
路径:我要办税-法律追责与救济-简易程序处罚或申报模块跳转
功能介绍:本模块可处理属期2019年后的逾期申报的简易处罚。操作说明:
1.选择所属期起止,点击【查询】,电子税务局调用中软接口进行查询(需等待),按照同一申报期限信息合并,“逾期待确认信息”显示查询期间的逾期申报信息(包括未确认和已确认未缴款的)。
2.点击操作中的【查看处理】。
3.年度内首次发生逾期申报的,且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4.年度内逾期超过规定次数,需要进行一般程序处罚的,提示纳税人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5.不符合首违不罚标准的,进入处理流程。
(1)确认违法事实(查询需等待)。
选择【无异议】,进行信息确认。
点击【确定】,保存《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2)确认违法事实后,进入缴纳罚款。
(3)缴纳罚款后,事项已办结,可下载打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6.如保存处罚决定书后未选择缴纳罚款,或者缴纳罚款失败,可通过“简易程序处罚”功能重新查询该条记录,点击操作中的【缴纳付款】进行罚款缴纳。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和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 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降低要素成本的支持
1.加快实施新的小微企业降本减负措施,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 10%,期限为 3个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
2.减免小微企业税费。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 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3.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责 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4.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医保局)
5.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 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 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6.加快有关财政资金申拨。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 到有关企业。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优化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的支持 力度。对境内外展会费用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7.减免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8.帮扶小微企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9.加强信贷纾困。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全力做好纾困工作。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 应”解除为止。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央行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贴息性奖励。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关贴息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0.降低融资成本。发挥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倾斜,持续推进无还本续贷等还款方式创新,推进包括循环贷在内的中期流贷服务模式,推动转贷成本持续下降。灵活使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放贷资金,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充分发挥各地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转贷。(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1.优化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开展线上服务,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需求,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匹配。积极使用人民银行防控疫情专项再贷款资金,降低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生产运输销售的重点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强金融机构服务效能建设,建立对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的信贷、汇兑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配置专员,特事特办,安排特定信贷额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精简小微企业申贷证明材料,有效满足企业 流动性需求。(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2.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着力做好涉及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免收担保费。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对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担保责任额的0.3%收取再担保费,省财政对减收费用给予专项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的政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13.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浙分行(分支机构)加强服务对接,加大对存在市场化融资困难的防疫单位和小微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小微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推动支持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尽快落地,提供最优贷款利率,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银保监局)
四、加大对小微企业外贸出口的支持
14.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小微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省贸促会)
15.降低检验检疫费用。海关对防治疫情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要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要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测项目,要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减轻外贸小微企业负担。(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16.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浙江银保监局)
五、其他事项
17.其他各类因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由所在市、县(市、区)负责认定,可参照此意见给予支持。本意见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中央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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