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浙经信企服〔2021〕74号
各市经信局:
根据工信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和工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1)90号)要求,现就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原则
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平台)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经信局负责审核后向省经信厅推荐。各市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并做好排序。宁波市按要求直接向工信部推荐。
二、申报推荐范围
(一)2019年度、2020年度发文的省级示范平台;
(二)正在申报推荐2021年省级示范平台的服务机构,如符合国家示范平台资格条件,可以纳入预申报;
(三)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国家级双创特色载体的开发区,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等,可推荐在本区域内注册的1家省级示范平台申报国家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项条件的地级市,只能推荐1家)。工信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可直接向省经信厅提出申请。上述平台不占各市推荐数量。
三、申报推荐要求
(一)各市经信局要认真组织,对照标准、择优推荐。对推荐的平台申请材料要认真审核,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总结提炼示范性表述,提出推荐意见。
(二)申报推荐国家示范平台,应提供完整的申报和推荐材料,并通过线上、线下同时报送。
(一)1.线上流程
(1)申报单位登陆“浙江政府服务网”,搜索“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点击“在线办理”填报,于5月21日前完成申请。
(2)各市经信局登陆“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在线统一审批平台”(网址:https://www.zjidb.com),于5月28日前完成审核推荐。
2.线下流程
请各市经信局于5月31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见附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见工信部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附件)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秦春林,0571-85154906;林文武,0571-87052587。
邮寄地址:杭州市环城北路296号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513室(邮编310006)。
附件: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docx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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