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45条,主要内容包括:确定了生活垃圾管理体制;规定了源头减量措施;明确了分类投放要求;强化了收集和运输措施;明确了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要求;明确了保障措施的主要内容;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其中,在源头减量方面重点规定了减少包装物使用、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反对餐饮浪费、绿色办公和净菜上市等减量措施。
要求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餐饮、娱乐、旅游、住宿等行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
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内部办公场所应当限制使用一次性杯具。此外,《条例》鼓励通过积分兑换、赠送分类垃圾袋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行为习惯。《条例》还细化、补充了上位法处罚规定,对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规定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行为,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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