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妥善处理本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行业相关主体之间的行业争议,促进行业自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愿提交本协会处理的、与塑料行业经营、自律事项相关的争议。本协会处理争议坚持合法、自愿、公平、保密原则;当事人不愿接受或未能达成一致的,可依法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条申请争议处理,由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秘书处负责材料接收、形式核对,提出是否受理的初步意见后报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四条争议处理可以采取协商、行业调解方式进行。本协会可邀请行业专家、法律专业人士参与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可以制作调解意见书,由当事人自愿签署。调解意见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第五条处理过程如遇争议事项已经进入仲裁、诉讼程序,或当事人明确要求终止的,本协会即终止处理。
第六条本规则经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施行;本规则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