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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

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9/7 15:58:34 来源:浙江塑协

为规范本协会分支机构设立、运行、履职与退出,压实协会主体管理责任,防范登记管理机关监管合规风险,依据民政部2026年85号令《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分会等分支机构。

二、基本属性与工作准则

1、分支机构是协会的内设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自行制定章程、独立刻制印章及开设银行账户,不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严禁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3、坚持党建引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守正确政治方向;服从协会统一管理,重大事项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审核要求,严守法律法规及协会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分支机构设立程序

1、前期调研论证:评估设立必要性,核查是否符合设立条件,拟定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

2、征求党组织意见:设立前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落实党建及意识形态有关要求;

3、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将设立方案报送行业管理部门,征得其同意;

4、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5、资料归档:保存会议纪要、表决材料等全套原始档案;

6、向社会公告:表决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四、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1、遵守党建工作要求,重大事项落实意识形态审核相关规定;

2、聚焦塑料细分产业链(合成树脂、改性塑料、降解材料、循环再生、塑料机械、模具、助剂、各类塑料制品、检测仪器等),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本协会全称,清晰体现业务领域;统一采用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等规范称谓,不得使用地域限定词,不得使用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

4、所属专业领域具备一定行业基础,拥有一批愿意参与工作的会员单位;

5、职责定位清晰,有明确服务目标、稳定骨干企业牵头,具备组织开展行业活动、履行服务职能的能力;

6、具备与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及办公场所。

五、变更与撤销

1、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由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征得协会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及时报告行业管理部门,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2、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由分支机构或协会秘书长处提出调整意见,经秘书处审核、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归档留存,变更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3、分支机构出现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无存续必要、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拒不服从协会统一管理、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存在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由协会秘书处开展核查,征得协会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归档留存,及时报告行业管理部门,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六、分支机构负责人只能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律禁止使用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不符合规定的职务称谓。

七、分支机构负责人产生与考核

1、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般由协会负责人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主任委员一般由协会理事或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不得同时担任本协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般由协会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委派人员担任,不限于该单位理事、会员代表本人;

2、实行年度述职考评制度,每年一季度组织对上一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述职,述职表现纳入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考评打分;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予以撤换。

八、分支机构负责人履职要求

1、严格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超范围活动造成损失的,协会可依法追责;

2、重大会议、培训、展会、对外合作、签约项目执行事前报备、事后报送总结资料制度。

九、分支机构开展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1、超出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2、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给协会或者分支机构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

3、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

4、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

5、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以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十、印章管理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刻制印章,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协会印章;确要用印的,须严格履行协会印章使用审批程序。

十一、分支机构财务全口径统一管理

1、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所有会费、服务费、赞助、捐赠收入均全额纳入协会对公账户统一核算;

2、严格执行协会统一会费标准,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不得向同一会员重复收取会费;

3、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取得的收入属于协会所有。各项收入由协会开具票据,各项经费接受协会财务审计及监事会监督核查。

十二、分支机构年度工作报送及活动资料归档管理

1、每年12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次年2月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

2、完整留存委员会会议纪要、签到表、活动照片、新闻稿件、报备审批单等全套台账,以备民政年检抽查。

十三、分支机构宣传与自媒体管理。分支机构开设公众号、视频号等宣传平台,必须提前向协会报备,发布内容须经秘书处审核,不得发布不实政策解读、违规排名、负面行业舆情。

十四、监督、违规处置与考评运用

1、协会秘书处统筹分支机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监事会对财务收支、合规执行、制度落实等进行全程监督。

2、违规分级处置

轻微违规:口头警告、限期7日内整改;

较重违规:书面通报、暂停3个月活动审批权限、约谈负责人;

严重违规(一票否决):私设账户、违规收费、擅自刻章、造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拒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等,立即停止所有活动,撤换负责人,启动分支机构撤销程序,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3、本办法执行情况作为分支机构工作考评制度的核心打分项,考评结果直接关联评优、资源倾斜、负责人续聘及机构存续等。

十五、本办法根据民政部2026年85号令、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若上级民政部门出台新监管文件,本办法适时修订。本办法经协会七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执行,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