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协会《社团登记证书》正本要挂放在醒目的位置,协会《社团登记证书》副本要有专人保管,不准出租、出借。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登记证书丢失,必须写明丢失原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登报声明作废后向社团管理机关申请补发。
(三)协会年检、换届后,社会团体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年检、换届材料,办理登记证书的换发手续。
(四)本制度经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第三届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浙江省塑料行业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