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2026/1425号实施决议,就一次性塑料饮料瓶中再生塑料含量的计算、核查与数据报告制定统一规则,并同时废止原(EU)2023/2683号实施决议。该决议依据 (EU) 2019/904《关于减少某些塑料产品对环境影响的指令》第6条第5款第二段及第13条第4款第三段制定,于2026年6月30日通过。新规自2026年7月3日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之日起生效。
此次规则修订的核心原因在于,原实施决定(EU) 2023/2683所确立的方法仅涵盖《欧盟委员会法规》(EU)2022/1616界定的“适宜回收技术”——即消费后PET的机械回收以及产品闭环和受控链中的回收。随着化学回收等技术路径的发展,部分回收方法虽不在(EU)2022/1616覆盖范围内,但同样具备为再生含量目标做出贡献的潜力。为此,新规引入质量平衡核算制度,作为对既有方法的重大补充。
1、质量平衡核算将化学回收纳入监管框架
质量平衡核算是一套计算规则,用于在供应环节中及产出端确定“可归属量”——即可归因于消费后塑料废物的材料重量。在化学回收过程中,聚合物的化学结构被打破,所得物质通常与初级原料混合后用于生产新聚合物,产出中合格材料的比例无法直接获知。质量平衡核算确保输入端消费后塑料废物的重量,等同于分配给所有产出和损耗的消费后塑料废物来源材料的重量。
新规明确,“合格材料”指消费后塑料废物及源自消费后塑料废物的物质。在供应链的某一环节应用质量平衡核算后,该核算方法必须延续至所有后续环节——因为前一环节的使用意味着合格材料比例在单个输入中无法确定,进而无法在产出中确定。但在输入和输出材料均为聚合物的环节(如化学回收中的再聚合阶段),已知比例的混合将产生已知比例的产出,此时无需也不允许对可归属量进行额外再分配。
在分配规则层面,新规采用“燃料使用排除”方法:在每个计算点,经济运营商须将从合格材料中加工为燃料或损耗的部分从再生含量计算中扣除。对于可进一步加工为燃料或非燃料产品的液态或气态中间产出(即双重用途产出),其中将成为燃料的合格材料相对份额不计入再生含量。固态双重用途产出(如炭黑)则完全排除在再生含量计算之外。此外,新规引入化学可追溯性要求,确保可归属量不超过产品中理论上可能存在的合格材料数量。经济运营商在任何时候不得透支其合格材料可归属量账户,账户余额不得为负。可归属量不得在不同企业的不同设施之间转移,但附有相应文件的材料可在不同设施或企业之间物理移动。
2、明确“再生塑料”定义
新规对“再生塑料”作出明确定义:指在回收之前属于消费后塑料废物、且在联盟境内通过回收(含分选)生产的塑料。消费后塑料废物被界定为来自已投放联盟市场或第三国市场的塑料产品所产生的废物。相较之下,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塑料材料和废物——包括所有二次加工、测试、仓储及产品上市前的转运——不视为消费后废物。决定起草说明指出,消费前塑料废物的回收已存在充分的市场激励,无需通过监管目标予以额外推动。
在地理范围上,新规设置了分阶段实施安排。自2027年11月21日起,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决定适用的第三国境内回收(含分选)的消费后塑料废物,可计入再生含量目标,但须以欧盟委员会依据(EU) 2024/1157号法规第45条第5款和第6款所作评估和决定未否定该第三国满足塑料废物环境无害管理要求为前提。与欧盟签订协议或安排、确保回收塑料在各相关设施中以等同于欧盟标准的条件进行处理的第三国,其再生塑料亦可被计入。决定同时规定,再生塑料的进口须符合适用的联盟规则。
3、计算范围与报告义务
新规就饮料瓶的构成范围作出重要澄清。PET瓶的计算重量不仅包括瓶身,还包括瓶盖、瓶盖、标签和套标。起草说明指出,标签和套标通常在瓶盖和瓶盖的同一生产阶段附着于瓶身,且是PET瓶在通常销售给消费者时的组成部分。非塑料部件(如纸质标签)在普通饮料瓶重量中占比估计不超过5%,其排除对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估不构成显着影响。
再生塑料含量的计算以“最终计算点”为基准——即PET瓶投放某一成员国市场的时点。鉴于再生塑料含量在最终计算点无法通过可靠的分析方法测定,新规规定须在供应链的早期环节设立额外计算点。每当至少部分来自合格材料的物质改变其化学或物理组成——特别是与其他材料(如原生聚合物、原生添加剂或非消费后塑料废物来源材料)混合时,即须设置计算点。成员国须向欧盟委员会报告PET瓶中再生塑料含量的数据,以证明目标的实现。报告内容不仅包括再生塑料的总重量,还包括所有塑料部件的总重量,以便计算再生塑料所占比例。
经济运营商须为每一批次含有可归属量的材料向客户提供声明,内容包括可归属量的相关信息。未引入任何材料变更的运营商仅须传递其从供应商处收到的声明。在输入和输出阶段材料均非聚合物的加工环节,运营商须接受第三方核查,核查范围涵盖质量平衡核算下合格材料分配的所有相关信息。核查机构出具的证书须沿供应链传递至灌装商,以便成员国从投放饮料瓶市场的经济运营商处收集。涉及第三国的加工环节,成员国须核查随附材料的准确性。
4、机械回收与化学回收的定位
决定在序言中明确了两类回收技术的关系。化学回收能够处理难以或无法进行机械回收的塑料废物,并能提供更高质量的再生输出。但机械回收在环境角度通常优于化学回收,能够机械回收的废物原则上不应进入化学回收——前提是机械回收能够生产出具有相似质量或性能特征的再生料。欧盟委员会将监测可用回收技术的发展,并据此审查决定所确立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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